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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島農業大學網絡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青島農業大學網絡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加強網絡信息化統籌規劃,規范網絡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保障項目實施質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學校網絡信息化項目建設堅持“統籌規劃、分工負責、重點建設、系統推進”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學校經費建設的網絡信息化項目,即以計算機和網絡為基礎、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工具,服務于學校教學、科研、管理和生活等活動的項目,具體包括:

      (一)網絡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維服務項目。包括各類網絡弱電工程建設、升級改造、光纜、無線網絡建設、各類網絡接入及安防監控系統等,以及后期的維護保養和升級。

      (二)網絡信息化相關的硬件設備建設項目。包括服務器、存儲、網絡交換機、路由器、網絡安全等設備的采購,以及后期的維護保養和升級。

      (三)網絡信息化軟件系統建設項目。包括各類管理、服務信息系統,涉及全校范圍的業務應用系統及應用平臺的采購、開發和集成,各類中間件、數據庫系統、正版軟件等建設以及后期的維護保養和升級。

      第四條 以下類別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一)購買電子圖書、數據庫、實驗數據等電子資源;

      (二)用于教學、科研的專用儀器設備附屬軟件等;

      (三)學校承擔的對外科研合作項目;

      (四)以個人名義建設的項目;

      (五)涉密信息化項目。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學校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學校信息化建設領導機構,研究制定全校信息化建設的相關規劃和制度,統籌領導、協調推進、監督考核信息化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網絡信息管理處。

      第六條 網絡信息管理處是學校信息化項目的主管部門,在領導小組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制定網絡信息化建設規劃、制定建設標準,負責學校信息化項目審核、建設、監督與績效管理。

      第七條 網絡信息管理處是全校性公共基礎類項目(網絡與安全基礎設施、公共支撐平臺等)的建設牽頭責任單位。各二級單位是各自信息系統、業務系統項目建設的牽頭責任單位。

      第八條 網絡信息管理處負責學校網絡信息化項目建設的技術支持和保障工作;牽頭責任單位負責提出本單位建設需求, 進行信息化項目申報、項目采購、項目建設以及應用管理等工作; 財務處負責信息化建設經費的預算、保障和落實;資產管理處負責信息化建設項目的招標采購和資產管理。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九條 申報要求:

      牽頭責任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項目的調研、前期論證和申報等工作,需提交項目申報書及建設方案,確定項目負責人。

      (一)全校性公共基礎類項目由網絡信息管理處統籌規劃統一申報。

      (二)部門業務類項目由各二級單位負責申報,多個單位聯合申報的需確定一個牽頭單位。

      第十條 設計要求:

      (一)項目申報單位應充分利用學校已有的信息化基礎設施和資源集約化建設,包括但不限于學校數據中心、計算平臺、一站式服務平臺、移動平臺、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等公共服務平臺和資源。

      (二)應考慮項目之間的有效銜接,強化系統整合、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避免出現“信息孤島”。

      (三)應符合學校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規定。

      第四章 項目立項

      第十一條 項目論證。網絡信息管理處依據《青島農業大學招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論證,論證通過的報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二條 審批立項。依據《青島農業大學招標管理暫行辦法》分類,重大建設項目提交校長辦公會、黨委會審批,其他項目提交校長辦公會審批。通過審批的項目予以立項,納入學校網絡安全與信息化項目庫,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建設。

      第五章 項目建設

      第十三條 項目采購。立項通過的項目依據《青島農業大學招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流程進行采購。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項目建設單位依據招投標文件及合同對項目實施全過程管理和階段檢查,應與承建單位簽訂安全保密責任書,確保建設質量。

      第十五條 項目變更。信息化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對項目建設內容或技術方案進行調整。確需進行變更的,應依據《政府采購法》規定,由項目建設單位按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項目延期。項目應按合同約定按期完成。項目確需延期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提前 30 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報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七條 項目終止。建設單位因故終止項目,須及時總結項目執行情況,形成終止申請書,報領導小組審批。

      第六章 項目驗收

      第十八條 達到驗收要求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驗收申請, 網絡信息管理處負責組織驗收,按照《青島農業大學招標采購項目履約驗收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通過驗收的項目,由建設單位負責辦理資產及財務相關手續;未通過驗收的,建設單位須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提請驗收。

      第七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要加強項目規范化管理,提高項目建設效率和質量。

      第二十一條 項目通過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安排專人負責日常運維管理,并制定運行維護規范、管理制度和應急預警方案。

      第二十二條 項目運行應按照《青島農業大學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信息安全管理與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對信息化項目建設的質量和投資效益負責。項目驗收滿一年后,建設單位應進行績效自評,形成項目績效評價報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八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網絡信息化經費包括專項經費和基本運行經費。專項經費主要用于支付網絡信息化基礎設施、信息系統、教學環境與資源等項目所涉及的各類費用;基本運行經費主要用于網絡信息化項目的經常性開支。

      第二十五條 信息化項目經費實行年度預算制度,各單位應按照學校財務有關規定提交信息化項目預算。

      第二十六條 經費的管理使用應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相關部門監督、審計和檢查。

      第九章 檔案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學校檔案管理規定,對項目建檔、確保檔案材料完整規范。

      第十章 監督與紀律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過程中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違反相關規定的,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對相關部門及責任人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網絡信息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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